涉外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 时间:2023-07-26 15:02
涉外**程序涉及的内容:
一、涉外**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我国******的,受诉****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
二、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
****对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将**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决定。
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决定。
三、涉外**证据的认定
在我国**审理时,当事人向****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四、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问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证,这就需要对外国**作出的**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关于****受理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1、中国公民向****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应同时向****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申请承认外国****判决,如果其**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应予受理;如果其**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申请承认外国****调解书效力的,****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