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侦讨债公司如何做考勤规避劳资
作者:律师咨询 时间:2022-07-11 13:13
许多用人单位因不重视考勤管理工作,导致在仲裁及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为帮助用一、做好员工的考勤统计并由员工签名确认虽然《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该条同时又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及诉讼实践当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依然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而许多企业对考勤管理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企业用电子考勤机对员工考勤进行记录,但由于电子考勤机的记录是可以经后台修改的,即使形成书面材料,也是打印稿形式,导致企业在因加班费问题与员工发生争议时,出现了提交的考勤记录员工不予承认、仲裁机构或**也不予认可的情况。 针对以上情形,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每月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尤其是平时加班工时、休息日加班工时、节假日加班工时进行明确区分,由员工本人在**工资时签名确认,这样就不至于出现员工对自己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的情况。二、要求员工对工资结构和工资数额签字确认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及仲裁机构和**的实际做法,对于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企业负有举证责任。本律师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员工对工资结构和工资各项数额不予认可的情况,使得企业在争议的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工资发放制度,在工资表中列明工资构成,尤其是加班工时及其对应的加班工资更应详细列明,并由员工在工资表中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