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龙某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4日在天津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手续,协议约定女儿李某由李某抚养,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币5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收据由双方知自负担二分之一;位于某处房屋一套归李某所有,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李某负担,龙某应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办理**手续后,龙某以**协议显失公平,并非其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所有权。同时其认为**协议书约定抚养费过高,超过了其承受能力,要求调整。
因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诉至**,要求履行**协议书的约定。
**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时所签订的**协议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龙某主张违反自愿原则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龙某主张抚养费约定过高,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龙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对李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龙某应按协议将女儿抚养费支付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抚养费,可于每月十五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