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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讨债公司小产权房在诉讼中会如何分割

作者:律师咨询 时间:2022-07-11 13:11
理论上的小产权房主要被分为三类:1)占用农用地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2)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此类小产权房绝大部分为农村居民自住房;3)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大多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法定征收程序也被归为违章建筑。而我们日常语境中常涉及到的小产权房基本为上述的第二类,也是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要在下文着重讨论的。   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有如下几点特征:1)由于宅基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小产权房的产权证是由乡**或村委会颁发,也就是“乡产权房”,这种非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合法性,**合同也不会在房管局给予备案;3)小产权房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不能向农村集体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买卖。   在婚姻家事金牌律师团日常接到的电话咨询中,常有人问到自住或购买的小产权房在**诉讼中如何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无论是自住还是购买的小产权房,均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换言之,**会综合考量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住房需求、抚养权归属等对使用权作出判定,最终判决归某一方使用和收益。根据以往案例来看,得到使用权的一方有可能会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至于部分咨询中提到的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小产权房并购买家具家电,其中已经附和在房屋上的装修的所有权因附和而消灭,未附和的家具、家电则可以在估价后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共和国森林法》、《中华**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第二条 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四、《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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