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农村宅基地面积及申请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 时间:2019-04-09 08:53
天津市: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的;
(三)经县级以上****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讨论通过,乡、镇****审核后,报区、县****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